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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洗澡遭窃 责任该由谁负
2008年12月30日10:01 | 来源: | 作者: 康凤英 朱铁兵 贾琼莞 | 编辑: 樊慧

  近日,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一起在浴室消费时财物被盗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1000元的补偿。

  12月10日,家住递铺镇的陈某在县城某浴室洗澡,洗完后,陈某穿衣服时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25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1700元的三星手机“不翼而飞”。之后,就此事与经营者多次协商均未有结果。经营者的理由是该事件已报“110”,应等公安部门破案后再行处理。但陈某认为自已的财物是在消费时受到损失,且浴室的工作人员看见陈某拿着手机走进浴室,之后才发生被盗之事,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于是陈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县消保委受理后,迅速派工作人员调查此事,之后指出该浴室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是导致消费者2500元现金和手机没有得到妥善保管的主要因素,而消费者又不能证明自己所带钱款数额。为此,县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经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补偿消费者人民币1000元。

  县消保委提醒:时下正是浴室消费的旺季,广大消费者在到浴室消费时,最好不要携带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浴室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消费者随身物品的保管工作,如: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贵重物品请寄存、在储衣柜区派人巡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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