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我了解到,其实这4人有个共同的特点,都是欠了一屁股债的负债者。像小潘拖欠了杭州人3万块钱,杭州人放话,不还钱就把车抵押了,小潘答应回安吉取钱换车,但他人走了就不管车了,车辆租期到了,人也不知去向,这是故意将车抵债的非法行为。像周某和林某,年底逼债的人多,他们想把租来的车辆典当些钱还债,解燃眉之急。其中周某一番花言巧语后,将价值8万的别克凯越以2万元成功典当给了长兴一家寄卖行。不管他们当初租车的动机是什么,但是从他们将我们公司的轿车抵押、典当的结果来看,他们是拿鸡蛋换鸡,最后把鸡买掉,获得更大利益后就消失。” 安吉鑫源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翁增强对这种非法行为感到十分气愤。另外,吴女士将租去的车撞坏在高速公路上不管也不报警,而是逃之夭夭,更是让人不可思议。
翁增强的“鸡蛋与鸡”的说法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安吉鑫源汽车租赁公司为了让更多的人来租车,把租车的门槛降低了,凡是安吉本地人,只要凭身份证和驾驶证等必要证件,再交纳2000元押金,就可以租到称心如意的轿车。翁增强说:“因为我们是安吉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不知道市场的需求,目前是摸着石头过河在经营,所以,为了提高汽车出租率,我们并没有采取如上海、杭州等大城市要房产证等作担保才能租车的方式。现在看来,正是因为我们没有要求顾客以房产证等具有重大价值的证件作担保,才让少数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因为2000元的押金比起价值几万、十几万元的轿车来说,确实太少了,但即使被追债逼到墙角,也不能抵押、典当租用的轿车呀!”
那么,顾客将租来的轿车用作抵债、典当将会犯什么罪呢,寄卖行该如何正确处理第三人的物品呢?吴女士弃车而逃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义认为,如果潘某、周某、林某租车时就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租来的车用于典当、抵押,收取款项后逃逸,表面上看是租车,其实是以租车的名义,骗取汽车租赁公司的轿车,那么,他们的行为即构成诈骗。如果典当、抵押轿车后有能力将车辆和期间的租车费用还给汽车租赁公司,则不构成犯罪。另外,寄卖行只能典当当事人的个人物品,寄卖行应对典当物品进行审查,如果审查不严而将第三人的财物典当,寄卖行应将物品无条件返还给第三人。还有,吴女士将租来的车撞坏在路上弃车而逃,她应承担轿车的修理费,民事责任不可推卸。
经历过租出去的轿车回不来的事件后,轿车出租公司今后有何应对之策呢?请继续关注下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