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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打折不等于商家免责
2008年12月17日09:25 | 来源: | 作者: 康凤英 朱新伟 | 编辑: 樊慧

  日前,家住递铺镇的丁小姐被刚买的一双皮靴弄得十分头疼。

  连日来,县城很多商厦兴起了大促销,“打折”“返券”“满400减200”……丁小姐也挤进了人潮中挑选着自己喜欢的物品,购买了一双价值289元的皮靴,由于当时鞋店内光线较暗,丁小姐非常中意款式,也没有仔细检查就拿回了家。第二天上午,在充足的阳光下,丁小姐发现自己买的鞋左、右皮质存在明显色差,这让爱美的她如梗在喉。于是找到店家要求换货,不料却遭到店家的拒绝,原因有二,一没有购物凭证,二打折商品不承担“三包”。

  次日,心存疑惑的丁小姐就此事向县消保委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消保委工作人员一边热情地接待她,一边向其了解事情原委。原来,丁小姐在购买皮鞋时,既没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又没要求经营者出据购货凭证,也不知道是打折价还是处理价,就急匆匆付了钱。而经营者则认为打折商品不该承担“三包”义务。为此,双方产生了争议。之后,经县消保委调解协商,经营者同意退还丁小姐60元,鞋子仍归她使用。

  依据《消法》和《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只要持有购货凭证,打折商品是享受“三包”服务范围的。以上案例告诉市民朋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时,一定要向商家索取发票或凭证;并仔细看清票据上标注的到底与商家在推销时所允的承诺是否相符。同时,还要弄清上面写的是打折价还是处理价。因为,这二者有很大的区别:打折价是商品降价不降责(降价不免责),是商家促销积压产品、滞销商品的一种惯用手法;处理价则是商品存在瑕疵或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尚可使用),商家以进价或低于成本价销售库存产品的一种方法,不享受“三包”服务。因此,县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处理价商品时,请多用一个心眼,以免贪一时之便宜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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