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丰镇人民政府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邀请县劳动争议仲裁科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解答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新法实施以来,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大多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则相对滞后。而此次孝丰镇人民政府不仅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还为这些工作人员缴纳了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上,孝丰镇人民政府走在了全县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