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县法院在审理龚某诉安徽省某县一家花炮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名法官来到该县一基层信用社查询、冻结某厂存款账户。在给予办理查询存款情况后,委派会计以不是本省法院冻结存款人账户,需要联社同意后方可办理为由,拒绝办理冻结手续,给我县法院财产保全造成不必要的阻力。承办法官当即找到该县信用联社反映冻结受阻情况。
该县信用联社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调查该事件,配合安吉法院对该公司存款予以冻结,并表示要举一反三对全县各分社开展一次依法配合执法的法制教育。日前,该县信用联社发文通报对这名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文件还特地附发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通知”全文,并要求各分社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按规定依法协助执法单位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如再发生类似事件,将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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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对拒不协助法院依法冻结财产行为作出严肃处理;依据我国《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给予1万元以上到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