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管理体制和职能,安吉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安吉县交通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安吉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县道的养护工作和县道、乡道的管理工作;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办法》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为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其中各乡镇(开发区)用于乡道、村道日常养护配套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乡道1000元、村道500元。
《办法》完善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体制,对农村公路养护内容、要求、方式和养护工程计划编制、质量管理及养护作业安全生产、路政管理等作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