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制度
村级安置留用地,是我县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政策,也是充分考虑到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得到广大村民的赞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留用地安置真正落到实处,是我县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的目标。
留用地严格执行指标安排
通知规定,安置留用地规模按该村(社区)在城镇规划建成区内尚有的可建设发展用地(不包括农民新村用地、保留村庄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河流、水域)总量的6%,由县国土、规划与建设部门予以一次性核定,其中涉及省及省以上重点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不享受6%的留用地。安置留用地中经营性用地比例不超过20%。如果因规划选址等原因需超比例安置经营性用地的,超过部分面积按经营性用地与二产用地1:1.5的比例折算。安置地块涉及绿化、道路等带征部分列入安置留用地指标。
留用地使用方式有严格限制
用于二产和三产的安置留用地可采取使用集体土地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二产采取使用集体土地供地的,允许行政村(社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出租方式与开发区、园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出租厂房等物业或以收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获取稳定的经济来源;三产使用集体土地供地的,允许安排用于村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建设,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二产、三产安置留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采取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进行。所得出让收益扣除成本和国家规费(不提取政府性基金)后全额返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对确因规划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引进、土地资源等原因造成安置留用地无法落实的,县政府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相应区块基准地价确定。
留用地管理民主公开
通知还规定,安置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利用,其开发利用所得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和扩大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经规划批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进行开发或招商引资合作。留用地的使用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村民自治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经村民或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报所在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实行村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