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说,此案中一被告人韦某,他是一名司机,他明知包某销售的是假冒卷烟,但仍在2006年8月20日,2006年10月底至2007年8月5日期间,帮助包某运输假冒卷烟。他明知故犯,同样也触犯了刑法。像其他被告直接销售假冒卷烟,更是罪不可恕。
另外,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假烟,请立即报警或向工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