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消费者拿着一件出售三天的衣服要求退换,理由是衣服太大。经检查,工作人员发现,该衣服虽然吊牌还在,但衣服明显穿过,衣服上甚至有烟味,影响二次销售。
某消费者在商店促销时购买了多件电器,回家细想后觉得买多了,要求商店退钱。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套玩具,并无质量问题,但在十天内要求换货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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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店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服务消费者,商店提出了“不满意可退货”的承诺口号,但在践行过程中,这却让商家很“受伤”。在该商店的记录中,几乎每周都会发生消费者“无理”退货的情况,甚至有绝少部分消费者还存在着恶意退货、反复退货的行为。
采访中记者发现,类似情况在各大商场也都不同程度的发生过。而记者从县消保委也了解到,在消费调解过程中有时也确实存在着消费者不在理的情况,比如有些适合换货而不适应退货的情况,消费者一定要求退;也有消费者对有瑕疵的商品提出过分的索赔要求等。
“不满意可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采访中记者发现,在制定退货条件时,各商家的总则都差不多,那就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合适的情况下,在保留购物凭证及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就可以退货”。但与此同时,各商家在退货的范围及时间、退款的方式等方面也制定了各自的细则:存在质量问题、大小型号不符、售出七天内等。但现实中,这些条件却不能完全隔断消费者的不合理要求。
县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在其它城市已经逐渐盛行的“无理由退货”,目前在安吉还很难推广,原因就是各商家对消费者不理性消费、不文明消费导致的恶意退货、反复退货存在顾虑。“和谐消费关系需要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构建。经营者应履行自己的承诺,在合理的条件下为消费者提供“退换”服务;而消费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设身处地地为商家想想,告别不理性、不文明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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