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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相关人员将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2008年11月07日08:57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汪君英 沈强德 | 编辑: 樊慧

  记者昨天从县发改委了解到,根据浙江省《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近日起,我县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二年以内的普通学校毕业生,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费类、登记费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新闻出版、交通、建设、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人事、旅游等有关收费项目),以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本省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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