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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提高 优抚对象扩大
2008年11月05日08:38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童思源 | 编辑: 樊慧

  记者昨天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了解到,2009年度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筹资政策已出台,筹资时间从1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相比今年,新政策有了三个变化。

  筹资标准提高。2008年普通农民合计筹资122元,农民个人、县乡财政、省财政各负担40元,中央财政负担2元。2009年合计每人筹资154元,在2008年的基础上增加了32元,增加部分由农民个人、县财政、省财政各负担10元,中央财政负担2元。2008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120元,而2009年提高到180元,增加的60元中,由省财政补助40元,县财政补助10元,个人承担10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筹资政策调整之后,全县农民按照34.7万参保人来计算,预计在原来的基础上将增加筹资总额1318.6万元。

  优抚对象扩大。2008年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应缴部分全部由县财政承担。2009年在2008年的基础上扩大了特殊人群的参保范围,除了2008年已经享受优惠的三类人群之外,新增了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享受者、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及4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的父母、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他们的个人应缴部分50元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对于农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个人缴费46元,县财政补助每人4元。持证残疾人(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享受者除外),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10元,县财政补助40元(其中残疾人保障金列支35元)。

  就医凭身份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凡在县内各定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给予大病统筹报销的,实行信息化管理,一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在出院时当场结报。到县外医院住院的,凭实施年度内住院的有效票据、药品清单、病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时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报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之后,10天内完成结算。在乡镇卫生院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及县级医院中草药门诊的费用,实行信息化结报管理,凭身份证(户口簿)给予当场报销。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随带身份证。

  另据了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每年年底的时候,一次性对本年度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报销。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拨付,则由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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