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县于9月1日起已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为做好前期预收“两费”的退付工作,从11月5日至11月31日上班时间,已向当地工商部门缴纳属于2008年9月1日以后月份两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营户可携带缴费票据、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各属地辖区工商所领取“两费”退付金。详情可拨打电话5225317、5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