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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都有报案的义务
2008年10月31日08:46 | 来源: | 作者: 林贤飞 余卫 张玮旻 | 编辑: 樊慧

  因为种种原因,很多人不愿报案,这不仅带来很多社会危害性,且警方也遭遇破案难的局面。相反,及时报案并提供线索,警方才有可能顺藤摸瓜,尽早破案。

  今年8月13日,发生在梅溪镇晓墅的抢劫杀人案,群众及时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4分钟到达案发现场。并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1小时之内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其逃跑路线。从安吉到湖州,再转到诸暨,一路追踪300多公里,11个小时就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这项重大案件破案时间刷新了我县重大案件破案速度的纪录。

  “群众早一分钟报案,我们才有可能早一分钟破案。”办理“8·13”案件的县刑侦民警胡承东说。

  那么,针对当前“不报案”现象,该寻求什么办法呢?公安机关和市民纷纷献计献策。县公安局递铺派出所副所长李军说,首先,希望群众走出认识误区,虽然说群众报了案后,并不能够保证一定就能破案,但报案比不报案绝对利大于弊,报案可以为破案提供一定线索,破案后也需要报案材料加以佐证,不报案,只能让案件的线索石沉大海。其次,推广普法宣传,提高群众证据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一些防范知识,自我保护知识。一旦被侵害就知道如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了。

  针对“不报案”现象,很多市民提出了建议。广场社区居民樊芳认为,“整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但对于犯罪分子,决不能手软,不能养奸为患。她同时希望,公安等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中讲究策略,实行秘密调查。比如女性被侵犯了,担心名誉扫地,家丑不可外扬导致她不敢报案。对此,公安部门在介入调查此类案件时,决不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真实身份。

  交警大队的小付认为,不管是不是当事人,都不能有“报案有麻烦”的心态,社会治安人人有责,不能袖手旁观。刑事诉讼法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报案不会耽搁当事人多少时间。

  租住在步行街的廖琴小姐白天上班,晚上才回家,她房间已被小偷光顾了两次,隔壁的邻居都没人报警,每次看到满地都是乱七八糟的衣物、被子、枕头,她对小偷恨之入骨,她说:“今天偷了我,说不定明天邻居家就失窃了,因此,大家要团结起来,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痛打落水狗的局面,小偷才会怕,我们才有安宁日子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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