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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优先续租权”?
2008年10月30日09:39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王莹 | 编辑: 樊慧

  “既然租房合同上写明了我有优先续租权,房东就不应该把房子再租给别人了。”近日,市民何飞(化名)打进本报“民情直通车”热线,向记者讲述自己租房的遭遇,言语之中甚是气愤。

  何飞告诉记者,他在县城天平花园租了一个房间。“合同定了半年,房租一季一付,还交了押金。”何飞说,“在签定合同时双方还专门写明了,如果半年后该房屋还是继续出租的话,我有优先续租权的。”半年合同到期后,房东告诉何飞该房间他要收回自己搬过来住。既然房东自己要住,何飞就搬了出来。

  但是令何飞没想到的是,他搬出来之后,房东并没有自己搬进去住,而是把房间租给了别人。“房东一定是因为新房客出的价格比我高,才把房间租给他的。”何飞怀疑道。找一个合适的出租房很麻烦,叫人帮忙搬家又要花钱,自己想续租的房子又被“骗”着搬了出来,何飞越想越生气。

  记者随即到县城“小屋檐”、汇丰花园、建材市场等出租房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调查。记者了解到,只有不到三成的人会在签租房合同时要求享有“优先续租权”。而这部分人中却有不少遭遇过出租人无视优先续租权的情况,而他们的做法几乎都是忍耐。“无所谓了,既然房东不想租给我了,我赖在那里也没意思。”采访中,大多数承租人都表示为了这点事闹得不愉快也没必要。那么对此出租人又是怎么看的呢?县城步行街一位房东告诉记者,作为他们来讲,自然是谁出的钱高就租给谁了。“想把房子租给别人,我觉得还是应该跟房客商量一下的。”相比较而言,县城建材市场的一位房东就比较负责了。

  那么,合同上写明了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房东是否就应该把房子租给他呢?记者联系了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志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期满时,如果出租人需继续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王律师专门强调了优先续租权要建立在“同等条件”前提下。王律师说,“同等条件”是指房租金额、支付方式等条件,如果承租人的条件都是相同的,那么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王律师说,如果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有承租人愿意出更高的价格租房,房东应先告知原承租人。“出租人在原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租,原承租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王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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