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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变化更贴近民生
2008年10月24日09:18 | 来源: 假日周刊 | 作者: 金戈 陈慧瑶 | 编辑: 樊慧

  修改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五大变化更贴近民生。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养老保险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运行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覆盖范围不够广,大量城市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个人帐户没有做实,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要求;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等。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性。修改后的《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县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工资科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条例》有五大变化,更贴近民生。一是参保对象和范围扩大。既包括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二是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方法作了调整和明确。其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高于百分之三百,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百分之八,雇主缴纳百分之十二。三是月基本最低养老金标准作了调整。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调整为“当地上一年度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四是法定退休年龄前参保可以延缴。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按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也就是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想参加保险可以延缴,缴费满15年为止。五是本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可转移。本省外来务工者在安吉某单位工作,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务工者离开安吉到本省其他县市单位工作,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可以随务工者转移,这样提高了外来务工者参保的积极性,对稳定职工队伍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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