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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本月实施 保险可省内转移
2008年10月09日10:17 |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从本月起,新修订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正式实施。相对于原条例,新《条例》不仅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编制的职工也纳入参保对象。而且规定,今后凡在我省务工的参保人员,从一个城市跳槽到另一个城市,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再无“障碍”。

  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全覆盖

  新《条例》规定,我省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该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可随身带走

  新《条例》给在我省务工的参保人员带来“利好”。因为今后,他们从一个城市跳槽到另一个城市,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无障碍”随身带走。

  过去,有些务工者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门槛,其中一个“硬杠杠”就是缴费年限:比如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打工,如果要把原先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城市,需要在新城市缴费满一定年限。这让那些时常要跳槽的打工者犯了难。

  有关专家分析说,这主要和各统筹地区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享受水平,以及政府财政状况有关。

  而新《条例》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接下来,省政府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我们正和省里相关部门研究中,争取尽快出台政策。”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按照杭州市的现行政策,外地户籍在杭参保人员,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杭州市区,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年限满7年;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户籍人员缴费满5年后才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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