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县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从9月份开始,全县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700元调整为7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从2008年9月开始,我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700元调整为每月78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6.0元每小时标准调整为6.5元每小时。
据了解,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享受人群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和机关部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如果用人单位未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