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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通知物主领回 期限过后可销毁
2008年09月24日10:17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林贤飞 陈超 钟建军 | 编辑: 樊慧

  昨天,县客运中心对如何妥善处理查禁品的困惑见于报端后,热心的读者纷纷来电,提出了他们的建议和想法。

  家住玉磬社区的王女士来电建议,车站工作人员一旦检查出乘客携带禁限物品,在按规定办理扣留登记手续时,应实行告知义务,先要征询乘客自己的意见,如果乘客无意领回,就可当作自动放弃,并可将这类禁限物品归类到销毁之列;如果乘客有意领回被扣留的禁限物品,工作人员就应告知对方,在一定期限内领回被查扣的禁限物品,否则就当自动放弃来处理,至于期限长短,客运中心可与乘客商定。

  记者将王女士的想法转达给县客运中心的王副经理后,他表示在以后安检时可以采纳这个好的建议。

  “但之前办理禁限物品扣留登记手续时,大部分乘客只留下了暂扣的禁限物品,很少有人愿意留下姓名、电话号码或联系地址。留有电话号码的乘客,我们基本都电话通知了对方,有的领走了,有的表示就不要了。但部分没有留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的乘客,他们到底要不要领回自己的物品,我们不清楚,所以现在不能简单地将这些物品当作乘客自动放弃来处理。”面对在办公室里满满一储物柜被查扣的禁限物品,王副经理说,“有些被查扣的禁限物品在这里放了已3个月时间了,对其中的管制刀具等物品我们可以交给公安部门处理,但更多的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因没有相应的部门接收,存放在客运中心,不但占用空间,而且安全隐患很大。同时考虑到技术、安全、权限以及环境污染等原因,很难做到集中销毁。”。

  那么有没有办法处理这些禁限物品呢?昨天,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王义律师告诉记者,像这类被车站、机场、码头暂扣的小件禁限物品,目前国家还没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乘客如不领回,扣留处就可当作乘客自动放弃来处理。要做到合情合理,不导致今后客运中心与乘客发生官司事宜,王义律师建议客运中心可以先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或通知,让乘客在一定的期限内领回物品,否则就当自动放弃处理。期限过后,就可销毁这些禁限物品。这样做就有理有据了。对于客运中心提出的销毁禁限物品的权限问题,记者联系了县公安局,有关民警告知,客运中心可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帮助,治安大队可以统一销毁这些禁限物品。

  另外,“十·一”黄金周客流高峰即将到来,客运中心的王副经理提醒广大市民配合客运中心的安检工作,不携带禁限物品进入车站,确保乘客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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