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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期盼“新新三包”快快出台
2008年09月19日09:24 | 来源: 假日周刊 | 作者: 汪君英 | 编辑: 樊慧

  编者按: 1986年,国家对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出台“三包”政策后,于1995年又出台了较完整的“新三包”政策,可是“新三包”距今也有13年了,面对层出不穷的消费新产品和消费新问题,“新三包”已不新。

  引子:手机、电动车、电脑……由于没有国家三包规定,或者有三包规定,却已跟不上产品的更新,这些商品的售后服务可谓让消费者操碎了心。

  “据我县今年6至8月份消费者投诉的数据统计,168条消费者投诉记录中,手机有13条,电动车7条,与电脑相关的6条。”昨日,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举报申诉中心杨建华科长告诉记者,现行《消法》还是1995年出台的,当时的电动车等还不是一般生活消费品,所以也没有相应的三包规定。手机“三包”也是2001年出台的,已经跟不上消费者维权的需求。目前投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包”无法真正落实和质量无法认定上。  

  手机:有三包规定,投诉率不减反升  

  “7天包退,15天包换,1年包修”,这可能是关于手机三包政策听到的最多解释,相信每位购买过手机的朋友也都有过被告知这句话的经历。自2001年11月25日实施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消费纠纷,但在执行中,消费者的投诉不减反升。

  “手机投诉居高不下,除了手机的消费量增加之外,手机‘三包’规定无法真正落实是异致其中主要原因。” 这是目前业界对2001年出台的手机“三包”规定的反思。

  记者搜索相关网络消息得知,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四个城市自2001年11年15日起实施手机“三包”几年来,对手机“三包”规定的修改呼声很高,归纳为,一是手机是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特种商品,在“制定法规时,应考虑到它的特殊性”;二是有的地方这一法规的执行不一致,给有关部门调解消费纠纷增加了难度,如一旦发现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后,有关行政部门到底处罚多少?还有,如手机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不好时只能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手机却不能退货等问题有待明确的条文规定。   

  电动车:无三包规定,问题多多  

  根据我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对过去三个月的统计显示,电动车投诉是一大焦点。其中,对电瓶质量投诉的最多。 6月份,家住梅溪镇的王女士花费2400多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但车子仅有四五个月后,就因电瓶问题摆工了。王女士在保修期内多次找商家反映电池质量问题,均未得到解决。

  还有就是商家在自定的保修期内,对车子的维修推三拖四,不负责任。我县递铺镇的李敏于今年4月份购买了一辆电动车,7月份,车子的摆脚出现问题,她找到商店,商店一推二推过了将近2个多月,才把他车子摆脚修好。

  县消保科负责人认为,目前,国家尚无电动车“三包”规定,消协部门调解处理便没有法律依据,是造成消费者权益难保证的主要原因。  

  电脑:“质量问题”谁来定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施后,“包退、包换、保修”看似简单明了,但在电脑市场中却总有许多“陷阱”。“三包”的前提是有质量问题,而“质量问题”对于电脑产品来说,又有许多与其他产品存在相当差异之处,目前市场中最大的问题是,由谁来认定“质量问题”。消费者认为有了质量问题,而厂家说不是,对此做出界定的维修部门,又是与厂商有利益关系的部门。《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退换责任规定》虽然有更详尽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依然面临困难。

 

  怎么维护“三包”权利呢

  “鉴于当前国家有关‘三包’引发的诸多问题,我们消协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三包’规定。”县工商局消保科杨科长表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还应对现有“三包”规定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减少使自己的权益受损。特别是以下情况要避免:

  1.自行就近找人修理。有人认为到特约维修部修理路远,麻烦,于是就近找人修理,殊不知非承担“三包”人员拆修以后,经营者可以不履行“三包”责任。

  2.未能保管好发票和“三包”凭证,待到商品出现故障,要求“三包”就困难了。按照规定,凭有效发票和保修凭证才能实行“三包”。

  3.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损坏,消费者在使用新买的产品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弄清楚使用、保管的方法,掌握一定的产品知识。

  4.失去时效,失去“三包”权利。“三包”期间国家有明确规定,厂家承诺也有时限,有的消费者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时,不立即送修或交涉,拖拖拉拉,结果时间超过,商家不再承担“三包”责任了。

  为此,县工商局消保科杨科长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有关“三包”规定,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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