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我县杨振斌驾驶奔驰CLK敞篷车,在从杭州回安吉的高速公路上与县内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大梁严重受损,经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客车一方负全责,小客车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付清修理费5万多元。但杨振斌认为车子虽然修复,实际价值却已大打折扣。于是他委托县物价鉴定部门对该车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县物价鉴定专家经过一定的运算,鉴定该车贬值损失3万余元。而在小客车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拒绝偿付贬损费后,杨振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肇事方除赔偿修车费以及间接损失等费用外,还必须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而家住丽景湾的王雪芳本田跑车贬损费2万元诉讼请求却被县法院驳回,不过另外一起交通事故中,我县某茶厂老板孙先生在车辆被撞后却没有申请车辆贬值损失。
一样的车辆贬损不一样的理赔结果,原因究竟何在,车辆价值贬损,究竟谁来买单?对此记者走访了相关车主和县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
杨振斌、王雪芳:“车辆出事故后,肯定存在一定的贬值损失,索要车辆贬值损失费是车主自己的权利。”
小客车公司代表:“本来出了车祸定了全责,就要承担很多费用,后来竟然冒出个“贬损赔偿”。在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所有规定里面,都没有发现这样的规定,我们为什么要赔。”
孙先生:“因为现代车损失的部位在左后门,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采用的是原厂配件,对门进行了还原修复,从外观上看不出车辆发生过事故。因为车辆受损部位没有影响到车的本质,自己认为车辆不会发生什么贬值损失这种情况,我觉得要不要贬损费都无所谓。”
县人寿保险公司车辆损失理赔员王玲:“机动车保单上清楚地写着有12种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八条为“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对于车辆修复后的损失补偿,有一种损失叫修车之外的间接损失,但是间接损失里面也仅仅包括车辆受损后的租车费用、车主的误工费用、差旅费用等等,并不包括车辆的贬值损失。所以,一般说来,对于受害车主提出的贬值损失的赔偿,保险公司是不予受理的。
浦源律师事务所李国洋:“贬值损失赔偿”是一个新的涉及到民法的概念。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讲,肇事方应该给予受害车主一定的贬值损失赔偿。肇事方对受害方的损害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受损车辆再销售的时候,肯定比同类型的车辆价值减少,损害的损失已经造成。李国洋指出业界也存在另外一种看法,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为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即一般意义上的修复费,此为直接损失。所谓的贬值费,往往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未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并非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且法律无明文规定应予赔偿,故主张不赔偿贬值费。
李国洋告诉记者,对于车辆贬损究竟该不该赔,该怎么赔,目前并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也没有可以量化的标准,所以在实际解决起来还是“因案而异”。而现在提出贬值损失诉求的车主逐渐在增加,证明这种诉求的存在,至于能否顺应诉求,就要依靠保险和法律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健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