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周先生于2007年1月25日在县城某地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合同补充协议备注条款》上注明“经甲方(置业有限公司)批准同意,将乙方(周先生)住宅建筑西面之窗改为门洞,并由甲方实施,但乙方使用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西面外观或违规乱搭乱建,改造在综合验收完毕后实施。”
“在交房后,我与该置业有限公司口头沟通,该公司同意2007年10月前将门洞改建实施完毕,但是他们到现在还没有改造。” 据周先生介绍,该商品房于2007年7月份交房且综合验收完毕,至今已经1年多了。
无奈之下,周先生找到了县工商部门,希望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置业有限公司称没有完成门洞改建,是因为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该起纠纷明显是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了事实上的违约。”据县工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周先生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悉,通过工商部门的调解,周先生最终获赔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