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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换鞋居然要写保证书
2008年09月04日08:57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黄昀 贾琼莞 朱铁兵 | 编辑: 樊慧

  近日,家住县城的周先生遇到了从未有过的稀罕事:自己购买的鞋子还未超过15日,出现质量问题换货时,经营者却要求写好保证书才能拿到新鞋。

  8月11日,周先生在县城某商店购买了一双价值500元的男式皮鞋,由于当时疏忽,并没有仔细对皮鞋进行检查,回家后发现后跟处有开裂的迹象。于是,周先生于次日找到该商店要求换货,经营者也爽快地给周先生换了双新鞋。不料,周先生这次只顾看皮鞋有无质量问题,忘记了核对码数, 2天后穿该鞋时,发现鞋子比自己的脚小了1码,不能穿。于是只能再拿去换,在经营者的许可下,周先生又换了一双新鞋。

  事情真是一波三折,8月20日,周先生发现皮鞋鞋帮出现了脱胶现象。于是,周先生便提着鞋又找上了经营者。查看后,经营者也同意了周先生的换货要求,但前提是,周先生必须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无论出现什么样的质量问题,都不再来换货。听到此说,周先生真是哭笑不得,在“三包”期内,消费者有换货的权利,怎么还要写份保证书呢?周先生马上找到县相关部门,希望工作人员能够评评理。

  “《浙江省鞋类“三包”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第九条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县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道。经过调解,该商店经营者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当场表示同意换货、并表示保证书之事实在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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