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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不达标政府将受罚 我省出台GDP能耗考核方案
2008年08月26日09:32 |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日前出台的《浙江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省政府组织召开的“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现场会”,明确将我省各市政府纳入能耗考核体系,实施节能奖惩制。

  《方案》规定,能耗考核将重点参照“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两项指标。

  “节能目标”在考核中占40%的比重,以各市政府与省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准,并以省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这个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即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就算没有完成考核。

  “节能措施”在考核中占60%的比重。该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各重点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的评分,目的是防止考核对象简单关停高耗能企业等短期行为,推进考核对象落实节能投入,保障重点工程实施,加大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力度,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调整。

  《方案》规定,对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办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于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政府,则被通报批评,相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另外,省有关部门还将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而且,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市政府,须在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的书面报告,整改仍不到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在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现场会上,我省还公布了一项年度考核奖罚办法:即今年我省将确立万元GDP能耗下降4%的年度考核目标,对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按每节约1吨标煤奖励20元,奖励资金用于各市节能项目的实施及表彰奖励节能工作突出的企业,不得给政府部门人员发奖金;如果未完成4%节能任务,该市政府将按每吨标煤20元的标准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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