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所扶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三级以上)。符合这些条件,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如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由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确认。
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今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