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对劳动者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和确认劳动关系而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劳动者提供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建议法律援助函》,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劳动争议案件,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的优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