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有权收缴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施主任说,“其他机构和人员,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无权收缴,但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施主任告诉记者,在收缴假币前,首先是一个认定假币的过程。“光凭借肉眼和手感是无法准确判断人民币真伪的,一些普通商家的验钞机在一定意义上也不能准确辨认真伪。”施主任说,如果双方在人民币真伪上产生分歧的话,可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对公安机关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单位持有假币的话,都有义务将其上交给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在安吉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个人和单位最好不要自行处理假币。”施主任说,假币上交后,公安部门还会对假币进行一定的调查,有利于找出假币流出的源头,从而对控制假币流通具有积极的作用。
那么,8月11日本版刊登的张先生遭遇店家要没收假币的事件,双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呢?施主任说,如果张先生和店老板双方对钱币的真伪意见不能统一的话,可以报告公安机关,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真币,则店老板无权拒收,如果是假币,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店老板虽然没有权力没收假币,但却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