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沈某伙同杨某(已判刑)等人,在高禹镇五福村一农家的自留地上盗掘一墓葬,掘得青铜剑一把,后销赃给陈某(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沈某没有分得赃款。经鉴定,该墓葬属于古墓葬,是西汉初期的贵族墓。
自2006年6月至10月,沈某伙同杨某等人,先后在溪龙乡红庙上山林场一处茶叶山上、梅溪镇石龙村杨梅岭山上,分别盗掘两处古墓葬,经鉴定均为先秦时代的土墩石室墓。另盗掘梅溪镇石龙村富家自然村一竹园内的一墓葬,这三次都未掘得历史文物。综上,沈某参与盗掘古墓葬4座,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虽然三次一无所获,也未获得分文赃款,但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盗掘古墓葬行为,就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当依法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