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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要想罚人家款,得报告纪检部门
2008年08月06日08:18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浙江省长兴县近日出台实施“行政处罚双报告制度”,政府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执法部门和被处罚人都要向纪检部门报告,如有问题,要进行“纠偏”。

  长兴县质监局前不久在对该县李家巷镇一新办微粉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产品外包装袋上的产品说明内容不符合要求,没有详细注明产品的含量标准,拟对该厂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长兴县最近出台的“行政处罚双报告制度”规定,该厂金厂长立即将这一情况上报李家巷镇纪委。李家巷镇纪委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将县质监局拟对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上报县纠风办。

  县纠风办接到报告后,初步调查认为,该厂是一家小型的新办企业,刚投入生产不久即被处以这么高的罚款,会对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造成影响。

  县纠风办在要求质监局立即上报有关情况同时,对该处罚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发现该微粉厂确实存在产品说明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事实,质监局的处罚属正常行政执法行为。但由于该厂是一家新办企业,有关部门存在指导、服务不够问题。

  县纠风办从扶持规范企业发展的角度,对质监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纠偏”指导,最终,质监局在5000至20000元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该厂处以5000元的最低罚款处罚,并就如何进一步规范产品说明书内容对该厂进行了服务指导。

  该厂金厂长对记者说:“我们希望执法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更多地进行指导和服务,而不是简单处罚。所以‘双报告制度’对我们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来讲,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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