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0日晚上9点,闻某开着一辆米黄色的“长安—奥拓”小轿车,丁某当时坐在副驾驶室位子上,途经递铺镇云鸿路与天荒坪路转盘路段时逆向行驶,与受害人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夏某经抢救无效于6天后死亡。事发后,闻某驾车逃逸。当晚,闻某找到和他一起经商的李某,要求李某帮其顶罪,李某随后驾驶肇事车辆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称自己是肇事逃逸者。与此同时,闻某又让丁某到交警大队作证,“指证”肇事者就是李某。
2008年1月初,有群众向县交警大队举报,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另有真凶。闻某迫于压力于2月27日主动向警方投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闻某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途经环形路口没有靠右行驶,而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明知闻某是犯罪人却作假证包庇,构成包庇罪。丁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构成伪证罪。案发后,闻某主动投案自首,在羁押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均依法从轻处罚;但在交通肇事逃逸后,唆使他人顶罪、作伪证,性质恶劣,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