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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政府副职撤职前可向人大申辩
2008年07月30日09:02 | 来源: 红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如果某政府副职被提出撤职,他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辩。昨日,《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提请审议,一审修改稿中增加了两项内容,即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撤职案的撤回要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具体内容是,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州长、市长、县长、区长,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组成人员的撤职案。但是撤职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有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任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全体会议。撤职案提请人大常委会表决前,全体提案人员要求撤回或者部分提案人员要求撤回,且坚持提撤职案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项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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