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7年6月12日,钱某到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称,安吉某广告有限公司拖欠其2007年5月4日至31日共22.5天的工资。经调查该投诉属实,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广告有限公司五日内付清钱某工资710元。但该公司对县劳动监察大队的责令改正意见置若罔闻,据不执行。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严厉打击这种恶意欠薪行为,县劳动监察大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加付职工赔偿金568元,于2008年1月依法申请安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劳动监察条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了要加付职工被欠工资数额0.5-1倍的赔偿金外,还将被处以2000元—20000元的罚款。该案中,原本该公司只要支付710元工资就行了,因其拒不执行劳动部门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多支付了5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