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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5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获税收优惠
2008年07月24日09:47 | 来源: 湖州在线-湖州日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湖州在线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于7月起正式实施。我市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的25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市发展迅速,其中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已经达到了252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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