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皮癣”者,顽疾矣,常见于城市街区,近年来亦逐步有向农村发展之势,危害之大,除之之艰,显见一斑。笔者认为,针对“牛皮癣”者,要重典处置,否则难以见效。
一是查源。从两方面查证:一方面作为“牛皮癣”始作俑者,之所以公布此类信息,无非是想诱人上当受骗,从目前的情形看,“牛皮癣”信息大多没有详细地址,联系的唯一方式就是电话。.因此,作为管理者来说,应联合一切社会力量,查出始作俑者,不管其身在何处,一旦查实,应予依法严办。另一方面“牛皮癣”始作俑者不可能自己去张贴,必须要招募部分社会闲杂人员。因此,在执法人员缺少、全面监控不力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集中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力量在一个街区或一段路径集中布控。只要组织严密,耐得寂寞,定能抓住“牛皮癣”张贴者,并从其口中得知其受雇于何人,抑或某单位,亦便于执法者依法查处。
二是重罚。在法律法规等制度的条件下,对那些损害城市环境容貌,且素质不高的人来说,重罚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牛皮癣”者就因为利益驱使,才敢明目张胆,如果处以重罚,致使罚其所有,真正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闻罚而止步”的效应。同时应对张贴者也处以重罚,因为张贴者在明白“牛皮癣”为虚假、甚至是害人的不实广告后,由于些许蝇头小利还是为其张贴,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始作俑者的不正之风,对其实施严厉处罚的结果是直接减少张贴的环节,从而为减少城市的“牛皮癣”提供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