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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销售本社产品免征增值税
2008年07月22日08:36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陈丽君 赵立 | 编辑: 樊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于7月起正式实施。根据政策,今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我县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的63家合作社,将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近年来,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县发展迅速,其中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已经达到了63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化肥等将免征增值税,此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一定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实施这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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