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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实行机动车轻微损伤自行协商解决办法
2008年07月17日08:22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黄炜 | 编辑: 樊慧

  记者昨日从县交警大队获悉,为了减少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保障道路通畅,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倡导互谅互让的和谐社会气氛,我县从7月初开始,正式实施机动车轻微物损自行协商解决办法。

  据县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机动车轻微物损,指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机动车财产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者双方各自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办公室副主任管林进介绍说,事故当事人在互相查验证件后,应该及时撤离事故现场,此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快交通事故的解决效率,尽可能保障道路交通的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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