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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公里上调0.5元/人 跨省市客运班车或将涨价
2008年07月15日09:17 |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油价大幅上涨,我省承担着跨省、市道路运输的客运企业,有望提前获准加收燃油附加费,标准为每公里0.005元/人。

  昨天,记者从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了解到,针对今年6月20日国家大幅提高成品油价格的举措,省交通厅决定,采取油价运价联动等方式,疏导城际客运的成本压力。

  在取得物价等部门一致同意后,交通部门将视情缩短原定为两个月的燃油附加费观察期。但已获得财政补贴的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不在加收行列。

  有关部门目前正在测算油料成本,做好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准备方案。

  对于那些客流量较少、实载率较低,短期内无法通过加收燃油附加费疏导油料成本的企业,将通过改善管理、提高运行效率等措施,逐步化解成本压力。

  我省还要对农村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给予财政补贴。根据省交通厅规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辖区内农村客运和出租车客运的基本情况,补贴资金要确保全额到位。

  跨省、市客运班车票价,将根据去年12月13日由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联合发出的《关于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附加费的批复》执行。

  按规定,加收的标准,将以2007年11月1日国家调整的0号柴油价格为基数,每升累计上调达到0.5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两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每公里0.005元/人及其相应的倍数,依此类推。

  6月20日油价大幅上调后,我省0号柴油供应价从5.12元/升上涨到6.04元/升,涨幅为0.92元。客运班车票价会在现有的基础上,每100公里涨5毛钱。

  按规定,道路客运班车经营者应提前10天,将票价调整的相关内容,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票价调整前不少于5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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