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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部门:高温作业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
2008年07月14日10:11 |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随着炎夏的到来,“高温权益”保护等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企业在职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期间的4个月。

  我省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指出,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支付夏季清凉饮料费,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专家提醒劳动者,如果在高温条件下作业,感觉身体不适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酌情为劳动者安排休息。如果因为高温作业中暑的,及时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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