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某中学解释说,今年年初,经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查询,刘某的本科毕业证书系伪造。2008年2月3日,学校以刘某在上学期的各项考核项目为全校倒数第一、应聘时所提供的某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为假证为由,已经和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2005年8月14日申诉人刘某与被诉人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8月15日至2009年8月15日。同时双方还签订《教师签定合同的补充附件》,2006年7月1日双方又签订《合同的补充附件》。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刘某的本科毕业证书系伪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刘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因此,对刘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约定了劳动报酬,并且刘某已付出劳动,所以根据当事人意见优先的原则,安吉某中学应当以约定的数额为支付标准。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