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了解到,根据国家发改委对浙江电网销售电价的调整,本月起我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21分钱。其中包括通过电价征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2分钱,并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加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5厘钱。
本次调价,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他各类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94分钱。
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中的1—10千伏普通工业用户、商业用户自2008年12月31日起(抄见电量)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普通工业用户、商业用户自2009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过渡期间,商业用户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中“未执行分时电价的商业用电”类别电价执行;未安装六时段分时电表的普通工业用户,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中相应分类电价执行;执行非工业电价的旅游宾馆饭店用电仍按非工业用电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