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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全面铺开
2008年06月20日10:33 | 来源: 德清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记者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后,作为今年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在钟管镇的东舍墩村和南湖社区进行试点,并在全县范围内全面铺开。

  据了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凡具有本县户籍满3年、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列对象不列为参保对象: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或者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人员和已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根据国家、省、市和本县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人员。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了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0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张,外地身份证号码必须持本县户籍证明)、近期一吋彩照一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室填写《德清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参保人员经审核确认后,由县社保中心制发《德清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趸)缴手册》。

  参保人员符合一次性趸缴条件的,由村(社区)劳动保障室负责收缴保险费并统一解缴到县社保中心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专户。参保人员实行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由参保人员凭《德清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趸)缴手册》直接到当地农村信用社缴纳养老保险费。

  据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保缴费年度计算,按年缴纳,每年缴纳时间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25日。参保人员的月缴费额按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第一档为基数的1/4,第二档缴费额为基数的1/3,第三档为基数的1/2。并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变动。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按规定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或后延缴费满15年的。自60周岁的次月起(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后延缴费人员从缴费满15年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办理德清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已参加该项保险未享受待遇的人员,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直接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实际转移;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发生征地后成为被征地农民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改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如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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