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警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该女子穿过人行横道时并没有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而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途经有人行横道交通标志的岔口路段时,未减速慢行,而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5月26日,县民政局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李某赔偿无名女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五项损失共计40.4万元。
5月30日,县法院民事、行政法官迅速组织调解、协调,李某撤回了行政诉讼,并且达成赔偿协议,扣除李某已经支付的2.9837万元,还应支付赔款34.0478万元。因为当事人的身份不能确定,赔款到账后,县民政局已代为领取、保存该笔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