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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尚未过半 房东突要卖房
2008年05月30日10:22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柳颖 刘欣 倪元中 | 编辑: 樊慧

  “我明明已经和房东签订了协议,他怎么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呢?”近日,市民吴先生很是气愤,为了租房子,他和房东闹得很不愉快。

  去年12月20日,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吴先生在递铺看中了一间房子,和房东王先生商议好相关条件后,便与其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租期为一年(从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12月20日),每月房租费1600元。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吴先生先将房租费付至今年6月20日(每半年一付)。今年5月26日,房屋出租人王先生却将营业房卖给了别人,并通知吴先生在5月30日之前搬走。

  “我生意做得好好的,根本没和房东说过要搬走,他怎么可以擅自将房子转卖给别人呢?”吴先生说,“房东转卖之前没跟我打过任何招呼,临时叫我搬走,我那么多货物要搬去哪里呀?”吴先生只能找房东王先生商量,可房东态度坚决。万般无奈的吴先生只好向县个私维权中心求助。

  接到投诉后,维权中心接待人员立刻赶到吴先生的商铺,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工作人员随即找来原房主王先生一起当面协商调解。按照房地产法的有关条款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东王先生在未与吴先生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他人,造成吴先生不能延续开店,是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房东王先生愿意赔偿吴先生经济损失19000元,吴先生另外择房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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