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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馆遗失孩子百日照 母亲获三千精神损失费
2008年05月08日09:21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儿子的百天照被相馆弄丢后,38岁才喜得贵子的刘女士将照相馆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近日,丰台法院判决照相馆退还刘女士摄影费100元,并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刘女士说,今年1月,北京靓康爱婴科贸有限公司主动与她联系,提出在她儿子出生满百日的当天,上门为孩子提供百天照片拍摄服务。随后,她与该公司签订了拍摄合同,并由对方在15日为孩子进行了拍照。但到了1月21日上午,照相馆打电话通知她,因相机出现问题,孩子的百天照片已经没有了。

  “孩子的百天照片具有特定性与唯一性,拍摄百天照片是一种民间习俗,对于孩子和家长来说,都有很大的纪念意义。”刘女士说,她快40岁才有了儿子,视其为掌上明珠,由于相馆工作失误,造成她和儿子作为留念的“百日照”永久灭失,她和家人都受到精神打击。她起诉要求相馆退还摄影费100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开庭时,照相馆承认他们有错误,但称是相机SIM卡出现问题,无法恢复。他们提出重拍并进行补偿,但刘女士提出的数额太高了。

  法院认为,百天照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相馆的过错致孩子的百天照永久性灭失,相馆理应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确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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