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就在这时,房子的房东出现了,房东表示自己不知道租房者把房子转租出去一事,并声称原来的租房合同中规定了不许转租该门面房,所以这次转租行为无效。无奈之下,刘先生找到原来的租房者协商,对方同意退回其中的1.6万元。随后,刘先生又和房东达成协议,租下了这间房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这样的“转租”行为经常发生,由于种种原因,很多租房者背着房东转租门面房,并收取“转让费”。“转让费”一般都要上万元,一些抢手的门面房甚至要三、四万元的转让费。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志律师介绍说,从法律角度讲,承租人不是门面房的所有者,不应该通过转让赚钱,但既然双方达成协议,也无可厚非。不过,王律师提醒,这种“转让”存在风险,很多人觉得如果自己不再经营门面房的话,还可再次转租并收回“转让费”,但事实上,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或事后不追认的话,将导致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法切实履行。所以提醒广大市民,在租门面房时,一定要和房东、承租人达成一致,并充分考虑存在的风险,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