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警用标志是公安机关的专用标志,其他人是不能持有和使用的。近日,笔者在县城玉华路上的一家饭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上,发现张贴着一个警用标志,饭店与警用标志毫不相干,让过路市民看了觉得有点啼笑皆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警用标志是不能随意乱张贴的。笔者建议店主及时撕去灯箱上所张贴的警用标志,以维护警用标志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