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因为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判定,易某应赔偿陈某(化名)医药费900元,当时考虑到易某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易某只付了陈某650元,并亲自写下欠条,写明剩下的250元日后支付。易某是长兴籍人,五年来因为交通等因素,陈某一直没有向易某讨还。4月20日上午9时左右,易某在高禹镇加油站加油时,恰好被陈某遇到,陈某当场要求易某支付五年前欠下的250元医药费。但易某以忘记了这件事为由拒绝支付,于是两人发生了口角。易某要求陈某拿出证据以证明欠款,没想到陈某从身上取出了易某5年前亲自写下的那张欠条,恼羞成怒的易某一把将欠条抢去并当场撕毁,陈某立即向高禹派出所报了案。接警后,高禹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赶到现场,易某对当场撕毁欠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据高禹派出所一林姓警官介绍,因为这张欠条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易某主观上故意销毁证据而且本人已经承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目前易某已被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七天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