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杨某为了种植白茶增收致富,没有经过林业部门的任何批准,在递铺镇马家村“南山寺”附近自家的承包山上擅自砍伐58棵杉树,并挖倒7棵其它树木。2007年1月,杨某又将该块承包山的林木以3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的吴某。随后两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由吴某雇人将杨某承包山上的林木砍伐一空。
经鉴定,杨某、吴某砍伐树木立木蓄积分别为30.5立方米、326.9立方米。杨某、吴某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已经触犯了《刑法》。在审理中,为了尽快恢复生态林木植被,法院限期他们对山坡进行种树复绿,并联合林业部门来到两人所在的村子,上山实地检查督促他们造林复绿。鉴于杨某、吴某悔罪较好,对毁坏的山林积极进行复绿,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的,构成盗伐林木罪,将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县法院刑事法官提醒山区村民,“乱砍滥伐是犯罪,如果想在自己的承包山上种植经济作物,一定要事先经过林业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