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县法院了解到,修改后的《民诉法》从六个方面加强了执行的力度。
申请期限延长 保护胜诉权利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如果双方是法人的,申请执行期限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申请执行期限规定是一年。申请执行期限很短,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对当事人也不公平。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修改后的《民诉法》延长了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为二年。
扩大拘留对象 专治“协助难求”
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改变“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局面。
罚款提高10倍 违法成本加大
原《民诉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修改后,将罚款数额的幅度提高到原规定的十倍,对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加大其违法成本支出,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冲破地方保护 加强上级监督
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执行等问题,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规定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这大大强化了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不力的问题。
财产如果虚假申报 责任人将处罚款拘留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即应当报告其当前的财产状况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进行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该规定既明确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也明确了报告财产的范围。
强化威慑机制 织起“天罗地网”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从而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多头并举、各部门联动、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