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介绍她走进“海天”
韩萍是海天公司在长春的投资骨干之一,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韩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5万余元被起诉。韩萍在加入“海天”前,曾是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业绩不错。2003年初,在朋友陈静的引荐下,她知道了海天公司,一开始也不太相信。但在陈静热心推荐和说服下,她动了心,决定跟陈静到吉林考察,到了吉林,韩萍看到海天的厂房和文件,她相信了。2003年7月,她先后投入本金20余万元,为能赚取海天公司提供的“点费”奖励,韩萍积极发展下线。
她发展的下线达67人
“海天”在成立之初,对外宣称以准备筹建“年产6000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为名,存款半年就可获得15%-20%的高额利息,在运作前期,“海天”兑现了高息承诺,部分投资者尝到了甜头,随之也极力宣传海天公司的大好前景及加入公司的好处。韩萍投入的20余万元迅速得到回报,随后,她又将回报不断投入其中。韩萍又第一个想到了妹妹,她将自己的妹妹、同学、好友都拉了进来,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韩萍陆续发展下线67人,再有下线的下线均向海天公司存款和购买海天公司擅自发行的股票,投资总额达到832万余元,到案发前,海天公司以“利息”或“奖励”的名义,返回被害人27万余元。韩萍仅从中获得的“点费”就有60余万元。
“海天”被审查后,韩萍接到了陈静的电话,随后毁掉了账本注销了银行帐户。
同学为她向法官求情
海天公司长春骨干的另几人将分别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受理,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此案的仅韩萍一人。在法官调查此案中,韩萍所发展的下线年龄最大的是60多岁的王某,她投入的资金在40万左右,她关心的事情是,有结论后自己能得到部分还款。
在法官向韩萍的同学核实情况时,她的同学竟然请求法官轻判韩萍,据当事法官介绍,对方表示:“韩萍平时为人很好,能不能轻判她,她本身也是受害者!”
律师请求从轻处罚被驳回
法庭审理时,韩萍的辩护人提出,韩萍是为海天公司吸收存款的,属于单位行为,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应按单位犯罪定罪量刑。而韩萍介绍加入海天的李平等人,同样是直接责任人,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不应计算在韩萍的犯罪数额中,本身也是海天公司案的受害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韩萍是海天公司的一般投资人,不属于海天公司股东或员工,韩萍作为个人自愿加入海天投资,并为海天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她的行为不属于单位决定实施的行为,而是个人为获得海天公司“点费”奖励的一种个人行为,因此韩萍不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日前,法院下达了判决,韩萍虽然也是海天公司的受害人,认罪态度好,但其同时为海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韩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韩萍面对长达10页的判决书,得知判决结果后,并未提起上诉,她表示,很后悔让自己的妹妹、同学、朋友也进入这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