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8日凌晨,来自贵州省织金县的被告人张显木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来到递铺镇某家电商场仓库,采用打墙洞的办法进入室内,偷取新的空调铜管49付、零散铜管50公斤,并向于邦兴联系出售。后于邦兴叫上同是“拾荒者”的于帮栋及有电瓶车的于海前往帮忙。于帮栋、于海到场一看这么大数量的新铜管,明白了真相,却毫不阻止。3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铜管收购,转手出售后,于邦兴分给于帮栋、于海各50元。经司法鉴定,上述铜管价值1.5万元。
法院认定,三位被告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采取掩饰、隐瞒的手段予以收购出售,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于邦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于帮栋、于海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